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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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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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律师分享情势变更认定难点与裁判规则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0日|分类:海关商检 |1498人看过


一纸政策文件让千万元工程合同沦为废纸,建筑公司老板甲站在荒草丛生的工地,怎么也没想到三年前的雄心壮志会以这样的方式落幕。

2019年初,A建筑公司与B开发公司签订《某商业综合体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位于某新区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合同采用固定总价6500万元的计价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当地政府为响应国家环保政策,突然发布《关于调整生态保护区规划范围的通知》,将项目所在地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明确禁止任何商业开发建设。

此时A公司已完成地基工程并投入1200万元。B公司以政策变化为由单方终止合同,A公司多次协商补偿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补偿已投入成本及合理利润。



01 案件关键转折点

庭审中,双方围绕三个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A公司指出,政府规划调整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政策变化。合同签订时该区域已被规划为商业开发区,且政府招商文件中明确承诺“十年规划不变”。材料价格波动在5%内属商业风险,但政策直接导致合同基础丧失已远超风险范畴。

B公司抗辩称,建筑行业本就面临政策风险,A公司作为专业企业应当预见。合同第12条明确约定“甲方遇政策调整有权单方解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已就风险分配作出安排。

法庭调查发现一个关键细节:在政策出台前三个月,当地媒体已连续报道该区域发现珍稀保护物种的新闻,环保组织多次呼吁调整规划。但B公司未将这一风险告知施工方。



0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等共计1380万元;

三、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载明:

“政府规划调整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该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继续履行合同对B公司已无可能,对A公司则显失公平。

虽然合同第12条约定政策变化时B公司可解约,但该条款未涉及对施工方合理补偿的安排,有违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应允许解除合同。

A公司实际投入的工程价值应予补偿,但预期利润不属于直接损失,故不予支持。停工损失按实际发生计算。”



03 情势变更认定的法律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揭示了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四大核心要件:

① 时间要件:情势变化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本案政策调整发生于施工期间,符合时间要求。若在合同终止后发生的情势变更,则对合同履行已无影响。

② 不可预见性:客观情况的变化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该区域此前已被规划为商业区,且政府招商文件承诺规划稳定,发现保护物种实属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

③ 风险性质:需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在10%以内通常属于商业风险,但政策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则构成情势变更。

④ 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本案若强求A公司继续履约,将面临违法施工风险;而B公司无偿终止合同,则A公司将损失全部投入。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在实务中发现,常见的适用情形包括:重大政策调整(如环保限产)、突发事件(如疫情防控措施)、法律法规变更(如资质审批取消)等。

而价格正常波动、行业政策微调、当事人过度承诺等情况通常被认定为商业风险。



04 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司法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四步检验法”区分二者:

可预见性检验:专业投资者应具备更高预见标准。房地产企业应对调控政策有预判,但本案涉及的生态保护规划调整超出建筑企业通常预见范围。

风险程度检验:比较风险与行业正常波动幅度。建筑业材料成本正常波动幅度为5-8%,而本案合同基础完全丧失,远超一般风险范畴。

合同约定检验:审查风险分配条款。虽然合同第12条约定政策风险由B公司承担,但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有违公平原则。

因果关系检验:政策调整与合同履行障碍需有直接关联。生态保护区划定与施工禁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非一般商业风险传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合同已约定风险承担规则的情形下,通常排除情势变更适用

但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法院仍可依职权调整。



05 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与适用限制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产生三重法律效果:

再协商义务:受不利影响方有权要求重新协商,本案A公司曾三次发函要求协商补偿方案;

变更解除权: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符合《民法典》第533条规定;

损失合理分担:解除后应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本案判决B公司补偿实际投入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但需注意三项限制:

程序限制: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案A公司明确提出情势变更主张并举证;

主体限制:迟延履行方不得主张。若A公司因自身原因拖延施工导致遭遇政策调整,则无权主张;

行业限制:行业内政策对从业者适用标准更严。建筑企业主张建材涨价通常不获支持。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在代理中发现,情势变更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难点。需提供政府原始规划文件、变更公告、行业成本分析报告等完整证据链。



06 风险防范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13年执业经验,为企业防范情势变更风险提供三项实务建议:

合同条款设计:在长期合同中增设“情势变更特别条款”,明确列举可预见的重要情势变化类型(如产业政策、环保标准、重大规划调整),约定损失计算方式和补偿标准。

证据留存体系:建立政策变动预警机制,保存招商承诺文件、行业分析报告等预见性证据。本案A公司保存的政府招商手册成为反驳“应预见”主张的关键。

风险应对预案:在重大情势变化发生时,立即发送书面履约障碍通知书,启动合同约定的协商程序,避免被认定为默认接受变更。

特别提示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固定总价合同应设置材料价格波动调价机制(如约定波动超5%可调整),避免将商业风险误判为情势变更。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严守的例外,其适用如同在契约精神的钢板上雕刻出公平正义的花纹,需要精湛的法律技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深耕合同法律实务十三载,见证过太多因情势剧变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在某环保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因新排放标准实施导致设备无法使用,他通过精准把握情势变更要件,为买方挽回近千万损失;而在某建材涨价纠纷中,他成功论证30%的价格波动仍属商业风险范畴,维护了合同稳定性。

这些案例印证了一个法律真理:市场经济的活力既源于契约的刚性,也离不开法律赋予的弹性

法律赋予的弹性空间,正是商业社会应对无常世事的智慧所在。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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