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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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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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律师分享合同解除权行使五大误区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0日|分类:海关商检 |482人看过


一份未及时送达的通知,让价值数百万的合同权利在沉默中消亡。

B公司技术总监李明盯着电脑屏幕上的代码库,额头渗出冷汗——A公司交付的软件开发项目中,竟嵌入了第三方商业软件的加密模块。

“这是行业通用做法。”A公司项目经理轻描淡写地解释。

但李明清楚记得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交付成果须具有完整知识产权”。此刻他尚未意识到,这个发现将引发一场持续三年的合同拉锯战,更未料到因未及时行使权利,B公司最终陷入钱货两空的法律困境。



一、权利沉睡:一场价值百万的合同解除权消灭案

2022年3月,B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智能仓储管理系统,合同总价380万元。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若A公司使用未获授权的第三方代码导致知识产权瑕疵,B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项目交付验收时,B公司技术团队发现系统核心模块使用了某知名软件公司的加密组件。面对质疑,A公司承诺三个月内完成替代方案,但始终未兑现。B公司因项目紧迫先行上线系统,直至2024年1月才正式发函要求解除合同。

诉讼中,A公司抛出关键抗辩: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解除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B公司在2022年6月已发现代码问题,却迟至2024年行使解除权,权利早已消灭。

某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指出:“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除斥期间届满未行使即归于消灭。B公司发现权利被侵害后继续使用系统超一年,视为默示接受合同履行现状”。



二、裁判要旨: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标准

1. 权利消灭的临界点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三重时间规则:

  • 约定期限优先适用(如双方约定需在30日内行使)

  • 无约定时,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通常3个月)

  • 既无约定也未催告的,一年除斥期间

2. 解除效力的认定标准

裁判文书特别强调:“合同解除非违约行为的自动结果,须经有效意思表示”。即便A公司确实构成根本违约,若B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法律亦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3. 继续履行的法律推定

B公司验收后持续使用系统达18个月,被法院认定为“以事实行为变更合同履行条件”。该认定直接导致解除权基础丧失。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的法律解析

上海合同律师俞强律师提示:合同解除权是把双刃剑,行权不当将引发重大法律风险。结合本案,企业需警惕五大行权误区:

误区一:权利永续——忽视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564条设置的一年除斥期间属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本案B公司误以为可在项目完全失败后再行主张权利,最终导致权利消灭。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指出:商品房买卖中解除权期限更为严格,经催告后仅3个月,未催告的也仅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

误区二:自动解除——混淆条件成就与权利行使

“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不等于合同自动解除。”俞强律师强调,即便约定“发生某情形时合同自动终止”,仍需履行通知程序(《民法典》第565条)。某科技公司曾因该误解未发解除通知,继续接受对方服务半年,被判赔偿预期利益损失210万元。

误区三:消极对抗——漠视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

收到解除通知后不予回应是重大战略失误。《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异议方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支持解除效力。
正确应对策略

  • 立即书面回函质疑解除依据

  • 同步准备异议之诉材料

  • 留存继续履约的证据链

误区四:诉讼万能——跳过通知直接起诉

直接起诉不能替代解除通知。”俞强律师分析道,虽然司法解释允许通过诉讼方式解除(起诉状副本送达视为通知),但因此产生的诉讼成本、时间损耗完全可避免。某建材供应商因直接起诉未先行通知,被法院认定程序瑕疵,承担30%诉讼费用。

误区五:违约方无解除权——忽视合同僵局破解机制

《民法典》第580条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当合同陷入长期僵局(如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守约方拒绝解除),违约方可诉请法院终止权利义务。
适用要件

  • 非金钱债务或不适于强制履行

  •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 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信原则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律师团队曾代理某连锁酒店租赁合同案,承租人因疫情停业后成功通过该条款解除20年租约,避免损失扩大数千万元。


四、权利行使的正确路径:俞强律师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权利状态诊断

立即核查三个关键时点:

  1. 解除事由发生日期

  2.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的日期

  3. 合同约定的行权期限

第二步:分层通知策略

  • 普通违约:书面催告函(明确合理履行期限)

  • 根本违约:解除通知+抵销/赔偿方案

  • 争议较大:律师函+同步仲裁准备

第三步:行权期限固化

俞强律师建议在合同中增设:“解除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60日,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此类约定可显著降低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所述案例系根据司法实践改编,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专注商事合同纠纷13年,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合同僵局破解与违约救济方案设计。

2020年获上海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荣膺“君澜专业领航奖”

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霍姆斯大法官《普通法》

(本文约3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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