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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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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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执行律师:俞强律师解读“财产不能处置”的常见场景(执行案件)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4日|分类:海关商检 |219人看过

一套房产查封三年却无法拍卖,一辆豪车登记在册却无法扣押,一笔赔偿金明确在账却无法执行……财产处置困境背后,是法律对人性的最后守护。

2023年初,A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财产,执行法官查封了B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处工业厂房。然而当A公司满怀期待等待拍卖时,却收到法院通知:该厂房因存在长期租赁合同且承租人已在抵押前实际占有无法清场拍卖

更令A公司意外的是,法院调查发现B公司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是这处厂房,而该厂房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执行法官告知A公司,由于该财产处置涉及复杂的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且存在多轮查封短期内无法进入拍卖程序

案件陷入僵局。

与此同时,在另一起劳动纠纷执行案件中,员工丙申请执行公司丁拖欠的工资。法院调查发现,公司丁除了一辆登记在册的奔驰轿车外,已无其他财产。然而当执行法官前往查封时,发现该车辆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仍未能实际扣押。由于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法院无法启动拍卖程序。

丙的生活陷入困境,却只能无奈接受现实。

在第三个案例中,借款人戊因未能偿还银行己的贷款被申请执行。法院调查发现,戊除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这套房产是戊与其年迈母亲的唯一住所。法院告知银行己,若想执行该房产,必须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戊及其母亲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银行己经过核算后发现,扣除租金后房产价值所剩无几,最终无奈放弃执行。



01 无法处置的裁判逻辑

某法院在审理上述A公司与B公司的执行案件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当被执行财产存在在先租赁权承租人已合法占有时,执行法院不得强制清场拍卖;同时,在轮候查封情况下,需等待首封法院处置财产。

在员工丙的执行案件中,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理由是:对于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仅完成查封登记而未实际扣押的,无法进行后续拍卖变卖程序。这符合“财产不能处置”的法定情形。

而在借款人戊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对基本生存权的保障。

02 法律分析的深层透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远超出公众的一般认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主要分为四大类:

基本生存保障类财产不得处置,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必需的生活费用、教育医疗物品,以及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等。这是法律对人道主义的基本考量。

特定权益类财产不得处置,如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物品,以及国际条约规定免于查封的财产等。这类财产往往具有人身专属性或国家主权属性。

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不得处置,包括第三人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财产,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的财产等。法律在此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

特殊状态财产不得处置,如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船舶、轮候查封财产、破产企业财产、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这类财产或因物理状态限制,或因法律程序限制而暂时无法处置。

俞强律师特别指出,当案件因“财产不能处置”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并不等于债务豁免。根据法律规定,终本后被执行人仍要继续履行义务,法院也会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状况。

03 终本后的权利救济

终本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可主动收集财产线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经济往来,对其工作单位、实际居住地、车辆使用等情况更为了解,主动提供线索可提高执行成功率

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可委托律师协助调查与执行相关的证据资料。特别是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到期前,申请人应提前向法院申请续封、续冻银行账户

终本案件仍具有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效力,包括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当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原不能处置的财产变为可处置状态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例如,当轮候查封转为首次查封,或车辆等动产被实际扣押时,即可重启执行程序。



基本生活保障的刚性保护特殊财产属性的法律尊重第三人权益的优先考量财产状态的客观限制——这四个维度构成了“财产不能处置”的法律逻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理解这些规则不仅关乎债权实现,更关乎法律对人权、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平衡守护。

当案件因财产不能处置而终本时,申请执行人需要保持战略耐心,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在财产状态变化的第一时间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法律的大门永远为权利守护而敞开。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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