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解除合同通知函静静躺在B公司总经理的办公桌上,发送方是合作三年的A公司。 通知称因B公司“未按期支付推广费”,即日起解除双方价值2000万元的《项目合作协议》。 B公司财务总监紧急调取银行流水——所有款项均在合同宽限期内付清。
01 案件始末:一纸无效解除通知引发的千万索赔
2023年初,A公司与B公司签订《XX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B公司负责产品生产,A公司承担全国推广及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若B公司连续两期延迟支付推广费超15日,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作初期推进顺利,直至当年10月,A公司突然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称B公司未支付第三季度推广费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收到函件后未立即提出异议,但继续按约支付了后续费用,并向A公司发送销售数据协调函。
三个月后,当B公司要求分配销售收益时,A公司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
B公司这才发现,其第三季度推广费实际在合同约定的30日宽限期内完成支付,根本未达到解除条件。
双方协商无果,B公司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继续有效并分配收益3000万元。
A公司则反诉主张合同已解除,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500万元。
02 裁判结果:无解除权通知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驳回A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确认《项目合作协议》继续有效;
A公司向B公司支付销售收益分成2800万元。
核心裁判理由:
解除权合法性审查优先 依据《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取决于发出方是否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 经查,B公司在宽限期内付清款项,A公司主张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其发出的解除通知自始无效。
异议期限非效力决定因素 B公司虽未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立即提出异议,但通过继续付款、发送协调函等行为表明不接受解除。 法院强调:“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对方即便未在异议期内起诉,也不发生合同解除效果”。
违约方解除权适用排除 A公司作为主动违约方(无故拒绝分配收益),不符合《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的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三个条件: 不存在恶意违约(× 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合同正常履行中)守约方拒解除违诚信(× B公司积极履约)
03 法律分析:解除权行使的三大司法认定标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合同解除通知效力的核心认定规则,实践中需重点把握三大标准:
俞强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深耕商事合同纠纷领域13年。 2020年获上海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得主。
(一)实质要件:解除权源合法性审查
无论通知形式如何完备,法院必然审查解除权来源。
约定解除权:需严格符合合同条款设定的条件(如本案宽限期条款);
法定解除权:须满足《民法典》第563条五项情形之一(如不可抗力、根本违约等)。
律师提示:即使守约方也需审慎评估违约程度,显著轻微的违约不支持解除合同。
(二)程序要件:通知与异议的辩证关系
有效通知前提:解除权人可采用书面通知、起诉或仲裁等方式;
异议期限性质:异议期(通常3个月)仅保障相对方诉权,不能补正无解除权的缺陷。
典型案例印证:最高法在(202X)民再XX号案中重申:“无解除权者发出的通知,相对方未异议仍不导致合同解除”。
(三)特殊情形:违约方解除权的严格限定
在长期合同陷入僵局时,违约方可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但须同时满足:
非恶意违约(如因政策调整、突发风险导致履行困难);
继续履行对己方显失公平(如租赁合同空置损失远超租金);
守约方拒解除违诚信(如拒绝接受替代方案或高额赔偿)。
律师警示:违约方无权发送解除通知,仅能诉请法院裁判终止。
风险提示
本文所述案例系根据特定事实提炼核心规则,具体案件法律适用需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