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30日 7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及办案经过:
2012年4月2日XX建筑公司与XXX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建材装饰城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XXX有限公司将XX建材装饰城B区1-8号楼的土建工程承包给xX建筑公司施工。签订上述合同后,双方签订《承诺协议》,约定将XXX建材装饰城B区1-8号楼的土建工程,工程款扣除相应的税费、管理费等费用后由被告分别拨付给原告等人,由于原告无施工资质,双方约定借用被告的名义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等人于2012年4月23日正式动工,2013年9月26日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方并投入使用。工程款一直未予以结算。后原告方委托我,经调取证据以及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我方掌握充足证据,经庭审后,眼看我方证据充足,在强压下对方同意调解,最终我方争取到180万元工程款尾款。而且该款已经由被告方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