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雇佣合同在劳动力市场异常活跃,相对应,雇佣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趋势,雇员在从事雇佣事务中,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侵害,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但翠玉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热追偿。在实践中,第三人造成了雇员人身损害,雇员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执行阶段,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赔偿,因此雇员又向法院起诉雇主,希望雇主承担不足的部分。该种诉讼是否应当受理,如果受理了,雇主该承担何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设计的实体问题是不真正连带之债,即受害人在执行职务中收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雇主按照雇主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两者责任的原因一是基于侵权,一是基于雇佣关系,发生原因不同,但给付对象、给付内容一致。按照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原理,其中一个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受害人的请求权获得满足,实体权利已经得到保护,受害人不能就同意损害的另一责任人主张权利,即不能或者双重赔偿。
由于两者诉因不同,法律关系各自独立,所以在诉讼程序上受害人仅能选择其中一个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后,受害人不能就同意损害事实对另一责任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