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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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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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接受法院传票?没关系,缺席审判来治你!

发布者:贾明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生活中,往往有很多“老赖”,签订了合同,享受到了合同的权利,却不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接到法院传票也置之不理,自以为债权人和法院对他们没有办法。但是,缺席审判制度将会剥夺他们的辩论权利,给他们一个深刻的教训。

  以下为判决书摘录:

  2016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指定饮品、酒类等,被告进货不低于25万元;有效期一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结算方式为软饮于订货当月最后一天结帐(30天账期)、洋酒于次月15日结帐(45天账期);原告免除被告1万元货款并向提供告20,000元现金作为进店支持,先付1万元,余款1万元于合同期满并货款结算完毕时支付);违约责任:被告如违约的,原告有权索赔,赔偿不低于被告年销售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支付被告进店支持费用1万元,并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19日、23日共计向被告交付价值23,350元的酒水饮料。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讨货款,被告于次日收到,但仍拖欠货款至今。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真实有效,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原告已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应按约及时付清货款。现查明被告应付原告货款23,350元,虽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无理由拒绝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系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返还进店支持费用的诉讼请求,在被告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及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年销售额,损失赔偿的依据不足;对律师费承担也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故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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