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难免因为处于热恋而相互之间会进行财产方面的赠与,或者考虑步入婚姻殿堂而购置一些价值较高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亦或是对另一方或者其亲人进行财物资助,但是并非每对恋人都会顺利结成连理,在感情破裂之时,随之而来的就是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当然也不排除会出现一方恶意的欺骗另一方感情来骗取对方的财产,这种事情电视剧里有,现实报道也不少,以下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对恋爱期间的房产问题以及以感情为手段进行骗取财物的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
小李(男)和小张(女)同为深圳户口,2011年5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很快两人便处于热恋。2012年8月份,小李购买了一辆价值30万人民币MINI小车给小张,车辆登记在小张名下。2013年4月8日,小张一脸愁容,小李问其何事,小张声称其舅舅因为做生意资金有点困难,向小张借款人民币10万元,但是小张手头没那么多钱,但是舅舅开口又不知如何应对,面对这种情况,小李考虑女朋友小张如此为难,就向小张说由其借款给小张的舅舅,等其舅舅资金问题解决后再还小李也不迟,于是小张很开心的跟其舅舅拿了银行帐号,小李在银行柜台转款人民币10万元到小张舅舅账户上。2013年7月份,小李特地到商场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钻戒给小张打算向其求婚。2013年8月15日,小李向小张求婚,并把钻戒赠与了小张,小张收了钻戒口头答应了小李,小李之后多次找小张讨论结婚的问题,但小张一直以工作忙碌为由没有就细节进行沟通,2013年11月份,小李再次问小张关于两个人结婚的事情如何安排,小张没有回应,2014年2月14日,小李打算再次向小张求婚,但小张称两个人性格还是不合适,称要跟小李分手,小李之后多次想挽回,但是小张决意分手,小李无可奈何要求小张返还其赠送的MINI轿车、钻戒以及借款给她舅舅的人民币10万元,小张予以拒绝且声称其舅舅的款项并非自己所借,小李想要回款项找其舅舅,小李最终迫于无奈将小张告上法院要求小张返还前述财物并归还借款。[案件焦点]
上述案件的焦点在于小李购置给小张的MINI轿车以及钻戒的法律性质是赠与还是彩礼,而小李跟小张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分析]
对于小李的这次诉求,实际上是困难比较多的,因为其诉讼面临程序以及实体上对其不利的方面。
一、诉求程序方面的困难
对于小李的诉求其中一项是要求小张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但是在本案中,小张并非适格的被告。理由是民间借贷一方面要求存在合意,另一方面要求存在实际的交付行为,当然前面这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并非绝对的,部分情况下即使非民间借贷合意但基于法律规定,也会认定为是民间借贷(比如以合伙投资为名实际上是借款关系或者企业联营被认定为是企业间的借贷等)。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属于实践性合同,这点不同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属于诺成合同。本案中,小李证明款项的交付仅有其汇款单,但是汇款单上收款人并非小张而是小张的舅舅,另外一方面,小张也没有给小李出具欠条,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小张向小李借款并指定收款人是小张的舅舅。因此,小李起诉小张声称1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很难获得支持。
那么回头看小李起诉小张的舅舅是否就没有任何问题,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从法院立案来说,小李起诉小张的舅舅,需要有小张舅舅的个人身份信息,比如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盖章的居民户籍信息查询单,否则连立案都不可能,如果连小张舅舅的身份证号码都没有,则小李要通过银行那边反过来查小张舅舅的身份证号码再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查询其户籍信息,这个过程可想而知并非易事;其次,小李凭借汇款单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借贷关系,那么其起诉小张的舅舅也可能被驳回,理由是如果汇款单上没有备注或者备注不准确有歧义,则该笔款项可以被认定为是借款、还款、投资款甚至是赠与等多种可能,目前国内法院对仅是凭汇款单主张借贷关系的审查非常严格也是如此,对此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有所体现。
那么除了上述借款主张的举证、立案及法律规定对小李不利外,对于其交付给小张的钻戒,小李主张返还也是比较难的,理由是钻戒属于动产,小李购置后交付给小张无任何证据证明,如果小李拿出购买钻戒的单据,也仅能证明其购买了某钻戒,但不能证明该钻戒已经交付给了小张。
二、诉求实体方面的困难
这里主要是指关于MINI轿车和钻戒(假设小李能证明小张收取了钻戒)主张返还的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个人认为对于MINI轿车和钻戒从本质上讲涉及是赠与还是彩礼的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者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收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从本案来说,实际上也仅有钻戒类似但不同于前述第二种情况,且法院也好或者学者的观点也好,本身并不代表法律上的规定,个人认为恋爱期间出现的赠与纠纷不能一律认为是彩礼或者是借婚姻为名而行骗,理由是现实发生的恋爱赠与纠纷错综复杂,法院也仅能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以此还原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从本质上讲,除违法行为骗取一方财物的情况外,恋爱期间的如同本案的轿车或者钻戒还是属于赠与,轿车的赠与以登记为准,类似不动产的赠与行为自登记之日起完成,而钻戒属于动产,以交付为赠与行为的完成,而本案中的轿车和钻戒的婚前给付如果定性为赠与,则小李主张返还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撤销的法定情形,依法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或许有人说,这样对小李不公平,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本案当事人虽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财物由于赠与关系成立,给付一方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否则将有害市场交易安全,也有违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且小李本身是成年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预知能力,对于其轻率的处理自身的财产行为,一旦出现法律风险,也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至于有些人会问及为何不能主张本案中的轿车和钻戒属于彩礼,这点就本案来说是不成立的,理由是彩礼的返还在法律上是有特别的规定,但是彩礼的定性有个前提是基于习俗,而本案中小李给付小张的轿车和钻戒仅是因为其处于热恋且无欺诈行为的存在自愿购置赠与对方,而非是小李打算迎娶小张而根据小张出嫁所在地的习俗所给付的财物。部分地区法院对彩礼的认定有专门的意见,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10条规定(3)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该根据双方或者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因此,综合上面分析,个人认为小李的诉求基本难以获得支持。然而,很多案件中还涉及了聘礼、聘金以及房产的问题,这些都会让案件的处理复杂化,只能在实际发生时逐一进行分析寻求有效的诉讼策略去挽回一方的损失。
注释:
(1)见吕国强主编:《婚姻家庭案例精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