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旷XX、彭X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旷XX及其辩护人金X、被告人彭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旷XX作为“六合彩”赌场的庄家,通过被告人彭X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一队105号丰某百货商店内接受他人现场及微信下注。后被告人旷XX、彭X之间通过微信结算赌注输赢、抽成情况。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查获上述赌场,并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彭X,起获投注单据5张、手机1台。2019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官道村红卫新XX抓获旷XX,并起获手机1台。经核计,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旷XX、彭X共计收受赌资人民币2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旷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有开设赌场的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旷XX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认为被告人彭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旷XX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旷XX、彭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旷XX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旷XX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旷XX、彭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旷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彭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六合彩投注单据5张、手机2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