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喻某、熊某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2021年07月21日 | 发布者:张国铁律师团队 | 点击:67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玉佳、刘根南,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年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二部刑诉(20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熊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及其辩护人肖玉佳、刘根南,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年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后七次(即2019年11月2日至11月6日的七次)贩卖毒品事实,前面七次没有参与。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喻某贩卖毒品第一至第七次证据不足;2、喻某具有吸食毒品的情节,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熊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2、熊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熊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4、熊某因朋友义气及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道路,但主观恶性不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子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喻某所提其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后七次贩卖毒品事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喻某贩卖毒品第一至第七次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喻某前七次向熊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在案证据仅有被告人熊某供述其从喻某处购买毒品,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起诉书指控该七次本院不予认定,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七次贩卖甲基苯丙胺0.92克及人民币1550元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熊某十一次贩卖人民币4630元的甲基苯丙胺,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喻某、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熊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熊某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喻某辩护人所提喻某具有吸食毒品的情节,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熊某辩护人所提熊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熊某系因朋友义气及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道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熊某辩护人所提熊某系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三、对扣押的毒品及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国铁律师团队律师 入驻16 近期帮助过:31716 积分:4457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国铁律师团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国铁律师团队律师电话(1397005634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7005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