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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房屋有抵押贷款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夏飞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09人看过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越美诉称:我与被告尚霞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尚霞的北京市顺义区的67号房屋出卖给我,其丈夫樊恒也同意了该房屋出售,合同签订后,被告尚霞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房屋相关手续,诉讼请求:1、判决尚霞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判决尚霞交房及附赠地下室,被告樊恒予以配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樊恒、尚霞辩称: 我们系夫妻关系。原告未在回复期限内付清全款,就视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且现在房屋在银行还有抵押,房屋也不能过户,而且已经达到免责的条件,我只需定金及首付款即可。

三、审理查明

双方就房屋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付款的方式、时间、税费、房屋交付等内容。原告李越美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进行付款。其中有一条规定尚霞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名字不一致,导致尚霞不能办理离婚手续,而离婚手续的办理,尚霞的丈夫樊恒说是为了帮李越美见面税收,办理成功的话,合同继续履行,不成功,尚霞也免责。李越美说因为对方的房屋没有解除抵押,故无法进行其他房屋买卖手续。樊恒表示自己事先已经告诉了中间公司房屋有抵押,中介公司要求我方在网签后作解押,配合原告做公积金贷款。

201622日,居间公司的负责人包春合说涉诉房屋买卖已经为原告办理网签,而且因为被告樊恒急于拿到剩余的购房款,所以我们公司筹资80万元帮助原告给付了被告,但是被告樊恒拒绝向原告出具80万元借条,致使协议未达成,被告还说是原告已经同意将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方式变更为剩余80万元购房款现金支付。关于涉诉房屋设立抵押的情况,居间公司的包春合说被告樊恒当时承认用首付款解押,但双方协商的时候樊恒说首付款都花了。李越美表示其可以代为偿还二被告对第三人所负的以涉诉房屋做抵押的债务本息。


四、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决

1、判决李越美代尚霞、樊恒支付借款金额为八十万元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2、判决李越美有权代尚霞、樊恒办理涉诉房屋的抵押权解除手续;

3、判决尚霞、樊恒协助李越美办理房屋过户至李越美名下的相关手续;

4、判决尚霞、樊胜及时的将房屋腾退且交付李越美。

五、律师点评        

原、被告双方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调查可以看出,二被告均享有涉诉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在中在对于剩余购房款支付方式是公积金贷款还是现金支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所以不能视为对给付方式的变更。二被告复婚使房屋不具备了三方免责的条件。涉诉《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二被告应当却没有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配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给原告造成重大不便。涉诉房屋抵押未解除是因为被告的原因。现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这没有异议,原告帮助被告清偿债务解除抵押权所支付的款项应从剩余购房款中扣除,被告应当配合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及附赠地下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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