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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相等吗?

发布者:曲骆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460人看过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由于法律概念的淡薄,往往认为在一场官司中,作原告的都是好人,作被告的定是做了什么坏事。而今,虽然社会文明程度不断发展,人们的学历素养也得到提高,但是难免还是会有些人在对原、被告的诉讼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因为第一次判决驳回起诉后,原告面临着六个月再起诉的问题,这更加大了原告的心里负担,因此,很多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都会问:是不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自己会很不利呢?

当事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基于两个原因:1、在不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很可能面临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2、第一次判驳,要过六个月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时间拖得太长,而且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很可能第二次诉讼依然存在不判离的可能。

在这里,要明确的告诉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是相等的!

首先,离婚诉讼的原、被告不同于刑事案件的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昔日的感情已不复存在,提起离婚诉讼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这是一个行使自己的权利达到想要的目的的过程,因此不存在诉讼地位不平等的说法。

其次,如果不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第一次诉讼中通常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六个月后才能提起第二次诉讼。离婚案件关系到一个家庭的解体,关系到社会的团结稳定,婚姻不是儿戏,婚姻牵扯到两个家庭,因此这六个月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重新考虑、和好的机会,而不是对原告方的惩罚。

最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能改变的,即使被告是在恶意拖延时间,原告也不要受被告行为的影响。被告恶意拖延诉讼的原因不外乎想在财产上能够多分到一些。这就需要原告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此时最不应该有的就是因为被告的恶意行为而觉得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降低因而在财产上作出让步。在财产方面,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不存在一方恶意拖延诉讼财产就归其所有的说法。实践中,往往是原告错误的心态被对方所利用,匆匆在财产上作出让步,主观的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是相等的,作为原告一方,对此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才能在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实现自己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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