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财产争议的类型也越来越多。婚内继承财产的分割问题,在这一大背景下变得越来越受关注。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然而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究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一、遗嘱中明确归一人所有遗产如何认定?
张阿姨对婚姻法略有了解,在其百年之际,为了避免其儿媳与其儿子分财产,于是在遗嘱中写明:“本人名下的房屋由儿子继承”。张阿姨去世后,其儿子顺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张先生和其妻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从其母亲处继承的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很费解,明明遗嘱中已经明确由自己继承的房屋怎么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呢?
实践中,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属性及我国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的规定,仅凭张阿姨的遗嘱所述内容,很难认定房屋为张先生一人所有。由此可以告诉我们,如果想在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一定要明确表达。比如:“本人名下的房屋只由儿子一人继承,是儿子的个人财产。”这样才能明确是归一人所有。
二、婚前继承,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陈先生在结婚之前,继承了其父亲名下的房屋一套,由于种种原因,直到陈先生结婚后,才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转移到陈先生的名下。现陈先生担心如果以后夫妻感情破裂,妻子会不会要求分割该所房屋?在这个案例中,陈先生是在结婚之前继承的其父亲名下的房屋,在继承完成之后,陈先生就因为继承权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至于结婚之后,房屋才过户到陈先生的名下,会不会因此而改变了财产的性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实际上虽然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但是其实质上是一个财产权利延续的过程,即陈先生婚前获得的房屋继承权到婚后才转化为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并不影响财产的属性,仍应该是陈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三、继承权还没有实现怎么办?
田先生的父亲在其结婚不久后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屋。由于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该房屋由田先生的母亲、妹妹及田先生三人继承。因为田先生的母亲及未出嫁的妹妹一直居住在该房中,所以该继承房屋尚未进行分割。后田先生的妻子提起离婚之诉,认为田先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要求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对于遗产分割部分,另行提起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因此,对于上述案例的情形,该房屋在父亲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房屋尚未进行实际分割,因此当事人现在尚不能取得该部分财产,需等到房屋实际分割后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