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送彩礼、女方陪嫁妆这一习俗,是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婚嫁历史上延续下来的,直至今天,这仍是人们缔结婚姻关系不可回避的话题。那么,究竟什么是彩礼、嫁妆?依照现行法律,一旦产生彩礼、嫁妆纠纷应如何正确处理呢?
彩礼和嫁妆的含义。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彩礼”“嫁妆”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通俗的说法:彩礼指的是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按照当地习俗习惯,男方给予女方的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而嫁妆是指女方出嫁时女方父母为其准备的带到男方家去的财物。
关于彩礼与嫁妆返还与否的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涉及彩礼的规定: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该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彩礼的性质和范围
首先,对《婚姻法》解释(二)中的“彩礼”应做广义的理解。从上述规定字面意思看:《婚姻法》解释(二)只规定了“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嫁妆如何分割与返还,那么,是不是嫁妆就不用分割、不用返还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立法目的上,《婚姻法》解释(二)绝不可能片面保护一方利益而忽视另一方的利益,所以,该解释第10条的“彩礼”应当包括嫁妆,而不是通俗的将其理解为只有男方给付的财物才是“彩礼”。事实上,抛开社会的传统观念,站在男女平等的角度上看,既然男方给付的财物是“彩礼”,那么女方给付的也应当是“彩礼”。惟其如此,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婚姻法》解释(二)处理相关纠纷。
其次,彩礼有其特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只有按照地方习俗,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才是彩礼,通常指通过“媒人”给付的财物。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双方博取对方欢心而互相给付的小额礼品或其他财物,包括按习俗进行相亲、订婚、举行结婚仪式的请客酒席等费用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实际上,在审判实践当中,大多数法官对彩礼的范围也是按照上述原则划分的。
四、《婚姻法》解释(二)的具体理解与应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符合的条件成就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决返还。此处的返还应当是互返,实践中,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方给付彩礼的同时,往往女方也必然给付嫁妆,那么在返还时,就应当是男方返还嫁妆,女方返还彩礼。当然,在互返时,还应考虑,在双方的实际生活中,所给付的彩礼和嫁妆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已经产生了损耗,如果已经使用或消耗,应予以折扣。这些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不一一赘述。
最后,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彩礼和嫁妆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并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其他亲属,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彩礼或者嫁妆的实际给付人和收受人是对方的父母,产生纠纷时,实际给付人当然享有主张返还的权利,实际收受人也当然负有返还的义务,两者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