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单位: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 何秋月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谢某某等5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谢某某,男,17岁,2015年初,交友不慎,受他人诱骗伙同其他4人盗窃4次之多,盗窃范围从连队流窜到阿拉尔市区,盗窃目标主要是摩托车,最终谢某某被指控盗窃价值37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办案过程:第一师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谢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本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常居住地周围的证人证言。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快使申请人拿到谅解书,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被害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且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最后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定谢某某的行为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律师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用,律师认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他们深入的分析,反复的奔波,终于用质朴的语言打动了法官,减轻、从轻判处未成年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