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迁房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重大工程和旧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因其往往带有一定福利性质且动迁居民获配售的售价低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所以其上市交易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以上海为例,动迁安置房的交易限制期限如下:
1、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购买动迁安置房的风险,为了及时回笼资金,卖家往往在限制转让期内小产证没办理前就和买家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给买家带来多方面风险。
1.因不能及时办理过户,动迁安置房的还属于卖家名下,如果卖家对外有债务该房可能被司法机关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2.安置人家庭内部对拆迁安置房和货币补偿发生纠纷,导致物权权属发生争议,可能导致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
3.买家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买家需要先期用自有资金支付房款。
4.由于等待过户时间长,房价上涨,房东恶意违约一房二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