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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者:尤滟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1618人看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本规定来看,结合逮捕的法律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条件之一“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可以对于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分类如下:

第一种,绝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1.怀孕即哺乳期的妇女情形,只有提供医学证明,或者是小孩的出生证明,或者由看守所医生通过检测确认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取保候审。

2.不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只能判处管制或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比如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相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

这种情形严格来说属于绝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但是这个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每个看守所的理解不一致,但是通俗来讲,可以说是类似于植物人那种严重程度,才算得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身上会患有一些严重疾病,比如是癌症,但是没有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通常也难以取保候审。我们律师也呼吁提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率,保障人权,避免造成因羁押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不可逆转的进一步损伤。从实践经验来看,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属更应该第一时间聘请律师,由律师通过案件的法律分析,结合论证案件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等情况,再通过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不适合继续羁押,再争取取保候审。看守所对于每一个送进来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首先第一件事是进行体检,由医生判断是否符合羁押的身体条件,如果不符合羁押的身体条件,犯罪嫌疑人是送不进去看守所的。因此又可以推理,凡是能送进去看守所羁押的,都是生活可以自理的犯罪嫌疑人。

2.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这种情形重点是判断犯罪嫌疑人究竟有没有人身危险性,与之相对立的,是《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规定,“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通常来说,对于单人单案又取得被害人谅解消除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比较容易被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但是这个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具体案情情节分析。

对于有多个同案犯甚至是有在逃犯的案件而言,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就可知道,可能存在串供,因此一般都要对所有同案犯采取逮捕的措施,难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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