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吉白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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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德吉白姆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2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预交 | 无正当理由 | 合同成立 | 租赁期限 | 解除合同 | 拒付租金 | 强制执行 | 催要 | 出租

原告:A,男,1955年生,藏族,经商,现住甘肃省夏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吉白姆,西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5年生,藏族,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林周县。

原告A与被告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6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吉白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鲁固路鲁固服装商场内承租的商铺;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4000元(即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租金)及违约金72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12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10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鲁固路鲁固服装商场的2号商铺以每月4000元租金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51020日至202411日止。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B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10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鲁固路鲁固服装商场的2号商铺以每月4000元租金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51020日至202411日止。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等事宜。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租金。本院采信原告提交的合同原件等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无拒绝支付租金的有效抗辩,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拒付租金且时间较长,违反了其主要合同义务且后果仍在持续,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有合同依据且无证据证明违约金约定畸高,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A返还鲁固路鲁固服装商场内承租的商铺;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2021年第一、二季度的租金24000元;

四、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A支付违约金7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B负担。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将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应由B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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