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 请 人:卢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住址:略。
复核请求:
请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令××大队撤销案件编号为《第44090312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包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18年××月××日××时××分,卢某某驾驶粤××××××中型仓栅式货车由××往××方向行驶,行驶到××××××大道处,遇行人包某某扛着竹梯在前方行走,货车与竹梯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包某某受伤,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包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复核理由
××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认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楚,划分责任不公正、显失公平,应予以纠正,申请复核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大队作事故认定书时遗漏货车上的两名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
1、遗漏事故当事人,严重影响事故事实的查明。事故发生时,卢某某驾驶的货车搭载了两名乘客,分别是廖某某、罗某某,而该两名乘客均乘坐在货车前排(该货车前排包括司机位在内有三个座位),亲眼目睹了事故的发生经过,该两名乘客的笔录对于查明事故的事实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该两名乘客的陈述与××大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实明显不符。
2、遗漏事故当事人,极有可能损害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而货车乘客属于本次事故的当事人,事故认定书遗漏当事人可能会出现乘客的权利无法救济的严重的后果,因为乘客可能会在事故中导致身体受伤或财产损失,而因事故认定书没有记载乘客身份情况,导致乘客的损失无法向肇事者主张赔偿。
(二)××大队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
××大队在认定书中认定:“货车超越行人包某某时与竹梯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包某某受伤。”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因为如果包某某是正常行走的,货车超越行人后不可能会碰撞到竹梯,而客观事实是:包某某突然右转行走导致竹梯旋转90度横在公路中间,卢某某货车避无可避从而碰撞到竹梯。该客观事实,卢某某及两名乘客均可以证实,为了尊重客观事实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交警支队向货车乘客廖月梅、罗艺升以及当时周边目击证人进行核实。
(注:道路双向总宽度5米,单向2.5米,中间无分界线,竹梯长度3.6米,横在公路相当于占用了行车方向道路1.8米的宽度,即将近占了行车方向道路的五分之四,货车根本无法避让)
(三)包某某突然右转行走导致竹梯旋转90度横在公路中间,该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属于责任划分不公正、显失公平
1、卢某某具有货车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货车无安全技术问题,卢某某驾驶货车是正常行驶,无其它违法过错行为,而包某某扛着竹梯本来也是正常行走的(即竹梯原本与货车处于平衡线移动,不会发生碰撞),但事故发生时,包某某突然右转行走导致竹梯旋转90度横在公路中间,卢某某货车避无可避从而碰撞到竹梯,因此包某某的过错更大。
2、如果包某某一直保持正常行走的状态,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卢某某驾驶货车正常行驶,对其他的交通参与人具有合理信赖,也就是说卢某某相信包某某会正常行走而不会突然变道。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对行人突然变道的行为是根本无法预测的,因为行人不会像机动车一样提前打右转灯,而且包某某扛的是3.6米长的竹梯更没有贴有警示标志,本来就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能对卢某某苛以更高的责任,因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卢某某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次要责任,这才符合交通参与人的行为和心理预期。
3、××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理由牵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规定是责任认定的兜底条款,在机动车驾驶人不存在其它违法过错的情况下,适用该条款认定驾驶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救济受害人,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但翻阅大量案件可以得出:在机动车驾驶人无法其他违法过错的情况下,交警部门适用该条款认定驾驶人承担责任的,一般不超过次要责任。
本案中,包某某扛着3.6米长的竹梯上公路本身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且其突然右转导致长达3.6米的竹梯直接旋转90度横在公路中间属于严重过错,导致卢某某根本无法避让,因此,包某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才能体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更能对公众起到警示、示范作用。
综上所述,请求交警支队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