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玉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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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法律关系 避免“告错人”

作者:相玉锦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次举报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某生物公司自2009年11月30日起,长期从山东某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购买种子,此后双方长期保持业务往来。截止2010年4月24日,原告向山东某种子公司支付种子款9笔共计三百万元,而山东某种子公司仅向原告发送了部分种子。经双方对账确认,山东某种子公司尚有四十五万元的种子未向原告发货,于是双方经协商,山东某种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内容为“今欠山东某生物公司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欠款人:刘某”。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山东某种子公司未提供种子或退还种子款。原告遂以借贷纠纷将刘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四十五万元及利息损失。经被告委托,本所指派我们为其代理律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欠款法律关系,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款法律关系,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实际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应将山东某种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买卖合同之诉。而本案原告却以刘某为被告提起了借款纠纷之诉,原告在庭审中出具的“欠据”,虽然欠款人处有刘某签字,但是原告因没有证据证明与刘某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我们在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应当梳理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案件适格被告,避免“告错人”发生败诉法律风险。


相玉锦,法学本科。现执业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执业九年,中级律师(三级律师)职称,聊城市第四届行政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03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