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玉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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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作者:相玉锦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3次举报
2023-06-07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4日,被告李某某到原告河东区某理发店作学徒。主要从事洗发、染发、辅助烫发及打扫卫生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理发店工作时被告已年满16周岁。原告为被告提供食宿,每月通过微信形式发放劳动报酬。自2022年1月30日春节放假后,被告未再到原告处工作。2022年5月23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确认其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2022年7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某理发店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李某某满十六周岁,亦符合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在日常工作中,李某某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工作内容由原告安排,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原告提供,被告提供的劳动即为理发店顾客洗头、协助理发、烫发、在店内打扫卫生等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很多案件中,虽然学徒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学徒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就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相玉锦,法学本科。现执业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2015年执业至今,中级律师(三级律师)职称,现任职聊城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03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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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520********03 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