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菅X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X云
委托代理人:李全爱,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X军,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菅X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菅X梅、被上诉人古X云的委托代理人李全爱、原审被告刘X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菅X梅于2016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菅X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菅X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菅X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