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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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作者:陈军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4次举报


生效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在真实的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方式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履行等是需要花费成本的,使得缔约者必须在“交易成本”及“合同完整度”之间作出取舍。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缔约行为会受到交易成本的制约,需要在权衡缔约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特定违约损害作出约定,如果谈判成本很高以至于超出事先约定可以带来的收益,双方就会放弃对特定事项的协议,导致不完全合同的产生,留待损害实际发生后再行协商或者交由法院来裁决。为应对合同的不完整性,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事后对未约定事项进行事后约定,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法官就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漏洞。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份生效的合同,合同的标的和数量是主要条款,其他条款属于非主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影响合同成立,采用确定的方法予以确定。

 

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解决办法是:

 

1.补充协议。只要事后进行补充协议即可。补充协议对非主要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即为完善,可以进行履行。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进行协议补充,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即可。

 

2.进行确定。当事人就合同的非主要条款的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当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陈军玉律师,2015年创办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现担任律所管理合伙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学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