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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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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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作者:陈军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6次举报

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一项协议,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是: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2)免责条款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并规定在合同中;(3)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对当事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故本条只规定免责条款无效的事由,排除这两个具体事由的免责条款,其他都是有效的。合同免责条款分为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和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1.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造成人身伤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不负责任,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按照这一规定,在所有的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都不能预先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不过这一规定有特例,如在竞技体育中,对于某些有严重危险的项目,事先约定免除人身伤害的竞赛者的民事责任,为有效。例如,拳击、散打、跆拳道、搏击等项目,一方过失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故意伤害对方当事人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财产损害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也予以免责,就是无效的免责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将会给对方当事人以损害他人财产为合法理由,若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合同中借签订免责条款,逃避任何法律制裁,那么受害人在免责条款的约束下,将无从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因此,确定这种免责条款无效。


陈军玉律师,2015年创办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现担任律所管理合伙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学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