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周期较长、流程繁琐,因此部分外国企业选择直接与境内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案例,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1、相关法规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相关案例
(1)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智盛国际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浦置地有限公司、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案号:(2012)民申字第12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智盛公司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原审关于该公司与上海天浦公司、远通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应认定无效、智盛公司无权基于无效合同主张居间报酬的认定并无不当。”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永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华侨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一案(案号:(2008)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7号)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香港地区企业参照该办法执行。华侨公司系注册在香港的企业,故华侨公司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具有在中国内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的主体资格,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即服务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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