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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发布者:孙春来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670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诉讼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做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结合,综合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及到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都属于专属管辖。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法院,涉及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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