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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男子因私下给女儿零花钱,被现任配偶一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752人看过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引发网民热议,郴州一再婚男子因私下给与前妻所生女儿零花钱,被现任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那么,妻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呢?下面跟着小齐一起了解下吧。


案情回顾

2012年,谢先生与前妻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归前妻抚养,谢先生每月支付女儿1000元生活费,后谢先生于2019年与罗女士结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谢先生私下不得与前妻的女儿来往,每月的抚养费由罗女士支付。

2019年10月,罗女士发现丈夫自结婚起私下给女儿零花钱,前后共计约2万元,罗女士便以谢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为由将丈夫告上法庭。而据谢先生称,这些零花钱是分好几次给的,有时是女儿过生日,有时是儿童节,给女儿买礼物。

针对罗女士的做法,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孰是孰非,暂且不做道德评判,但就案件本身的处理,需要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罗女士与谢先生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该份协议约定谢先生不得与女儿私下来往,罗女士遂以该协议为由要求谢先生返还支付的零花钱,但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谢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对女儿仍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不得与女儿私下来往”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和传统家庭伦理,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谢先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罗女士的共同财产权?

首先,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一方均有权决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义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而言,为日常生活所进行的衣食采购、子女的医疗教养费用都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谢先生向女儿支付抚养费属于法定且必要的支出,在数额合理的范围内,其有权单独决定。

其次,谢先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且其给女儿的零花钱数额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法院判决谢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即使加上数月累计给付的2万元零花钱,该数额也在合理范围内,谢先生作为父亲,应尽量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罗女士在未举证证明谢先生的行为给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无权要求返还。

所以,谢先生的行为并未侵犯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反而属于积极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法院最终认定罗女士无权要求返还。

齐家说法

再婚往往涉及更为复杂的家庭关系,本案谢先生支付女儿零花钱本系承担其与前妻女儿的抚养义务,却引发了现任配偶的质疑,甚至对簿公堂,那么从法律层面如何把握呢?


一方面,要尊重配偶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利益。《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与配偶协商一致或者事后取得配偶追认,否则,配偶方在某些情况下有权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相应权利。如本案谢先生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罗女士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父母离异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父母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子女的情感连接不再那么紧密,尤其父母再婚的情况下,子女的身心健康更应得到重视。齐家代理的案件中,有些父母一方在双方分居或离婚后就不再支付抚养费,甚至有些对孩子不管不问,子女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得已诉至法院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谢先生给女儿零花钱正是其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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