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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案,《民法总则》关于抚养费诉讼时效的新规定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596人看过

一直以来,抚养费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一直饱受争议。然而随着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这些争议也尘埃落定。下面小齐就通过一个案例,向大家说明《民法总则》对于抚养费的规定吧。

原告高亦萌系被告高文海与赵紫菡婚生女,于200253日出生,现就读于大连市第十五中学。原告母亲赵紫菡与其父亲高文海于2009819日在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高亦萌归男方抚养,女方不付一切费用,孩子暂住女方家,暂住期间的抚养费由双方协商女方如有不便,孩子由高文海无条件接走。离婚后,婚生女高亦萌一直随母亲赵紫菡生活,并与被告高文海口头约定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但是被告一直未履行承诺,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20098月起至201712月,按每年1000元计算给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本案纠纷系被告未按时给付抚养费所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是否超出诉讼时效一节,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高文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高亦萌于二〇〇九年八月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抚养费,每月一千元,总计约十万元

小齐觉得,抚养费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涉及到的还有小孩子接受良好教育和医疗的权利,而且抚养费是保护小孩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保障,因此,《民法总则》将抚养费的请求剔除诉讼时效的范围,也是符合社会所认同的价值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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