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齐有个朋友叫他小A。小A属于耐看型女孩子的,越久越觉得漂亮。漂亮的女生就像公主,自然是有王子来守护的,小A在大学毕业后不久,就和自己恋爱了7年的男朋友结了婚,两个人青梅竹马,属实是羡煞旁人的爱情故事。
然而,婚姻并不是童话故事。小A和丈夫两人同居生活不久,就爆发了矛盾,矛盾之大难以协调,最后两人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在分割的时候,小A的丈夫提出,因小A提出结婚需要婚房,但是自己没有能力拿出首付款,因此他向亲戚朋友借款了十万元,凑齐了首付款,按揭买下了这个房,并登记了自己和小A的名字。现在他要求法院认定这笔小十万元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A一起偿还。
小A觉得很疑惑,这明明是他婚前的个人借款,怎么会就成了夫妻共同的债务了呢?
其实这个问题,最高法早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小A的丈夫在婚前为了购置婚房向亲戚朋友借款十万元,看似是个人债务,但是该房屋是为了两人共同生活所用,而且之后也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所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而且小A和丈夫双方也没有其它的协议来确认这个债务的归属,因此,小A即使离婚也需要和丈夫共同背负这个十万元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