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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两年,离婚时提出返回彩礼?法院是这么判的!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16人看过

【案件详情】

20093月柳某(女)与王某(男)经过媒人介绍,双方登记结婚。但是由于双方之前没有过多的接触、了解,导致双方感情淡薄,婚后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得不可开交。200912月,两人生下一男孩,但是由于照顾不周,在满月的时候就夭折了。这时男方王某激起家人把责任推卸到女方身上,不断挑起家庭矛盾,加剧了两人的破裂。柳某受不了,因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但是作为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与柳某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正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给柳某下彩礼现金11600元及烟、酒、肉等礼品定下婚约。

2009年正月初六柳某又索要彩礼现金20000元。

2009年正月19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324日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06月柳某以不给钱就不跟王某继续生活为由又向王某索要现金17000元,柳某得到17000元后,与王某生活不到4个月便回其娘家居住至今。

因自己婚前及婚后给付柳某彩礼等50000余元,并导致王某生活特别困难。

因此对于柳某提出离婚,王某同意,但王某婚前、婚后给柳某的彩礼现金共计48600元,原告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与被告王某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不注意感情的培养,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孩子夭折后,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导致矛盾激化,现原告柳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柳某的17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由双方平均分割。

原告的嫁妆应仍归原告所有。

被告王某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彩礼31600,因双方已登记结婚两年以上,且原告柳某曾怀孕生子,不符合返还彩礼条件,故本院对此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齐家观点】

彩礼,作为目前结婚中必不可少的风俗习惯,齐家团队也有过接触,一般来说,彩礼的返回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案例中,王某虽然给付了彩礼,但是也依法与柳某登记结婚,且曾经孕有一子,已经不符合条件。对于王某是否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也没有足够证据足以支持是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的,反而在婚后,还能给付17000这样的大额金额。因此彩礼不得返还。

小齐也提醒各位读者,对于彩礼我们应当慎重,不要过重,毕竟是个形式,最重要的还是对方是可以相伴一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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