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是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个人的合法的财产,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多种多样,既可以自己来书写遗嘱,也可以找专业人士来代书。
形式的多样,虽然给人带来了便利,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有些老人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后来又找了别人代书,又用录音做了遗嘱。那么老人去世了以后,留下了5、6份遗嘱。这么多的遗嘱,要怎么认定这些遗嘱的效力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订立了多份遗嘱,其中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一般是以被继承人最后订立的那一份遗嘱为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因此,齐家团队认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明确好自己的财产范围和指定继承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还是请专业人士来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