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玮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齐家明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产赠与子女后,老人要求撤销:“后悔药”不是时时有!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22人看过

房产已经通过赠与的方式给了晚辈,但是老人最终没有得到子女的赡养怎么办?房产赠与过后是否可以撤销呢?

 

案件详情

孙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夫妻,两人一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两人名下有一套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房产。2003年10月,孙先生因病去世,并未留下遗嘱。

 

2004年的5月,张女士对她的财产进行提前安排,写下了一份“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文件,内容大致为:这套房子是我们夫妻俩拿4万元买的。今后大儿子拿出4万元后,房子就归大儿子,然后4万元由四个孩子平分,每个孩子1万。四个孩子每人每月给我100元养老费。如果大儿子不出这4万元,那么他要独自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在养老期间不孝顺,我就卖房养老。

 

该书面文件有张女士和四个子女的亲笔签名,但因大儿子最终没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张女士将四个子女都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法院最终同意了张女士的请求。

 

【法官释法】

 

在这个案例中,该房屋是孙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孙先生去世以后,他的法定继承人张女士、四个子女就该房屋形成了共有关系。根据2004年5月张女士书写的文件,这份文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这套房产产权仍然在孙先生的名下,并没有发生实际变更,而张女士也表示撤销上述赠与,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依法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

 

齐家律师团队提醒老人们,通过赠与方式把房子给到子女是有一定风险的,一旦子女不孝顺,很有可能房子要不回来。案例中的老人可以算是个例,毕竟很多老人的赠与行为都不是附条件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