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立遗嘱的人认为,只要遗嘱叙述的内容符合他们的真实愿望,加上他们自己的签名和手印,遗嘱将在自己去世以后自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这样的一份打印遗嘱,在法律面前是否会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详情】
在广西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因打印遗嘱产生继承纠纷,最后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被继承人张民甲是张美乙、张志丙两姐弟的叔叔。1990年,张民甲与前妻离婚后,就收养了其兄弟张军丁的儿子张志丙,把他作为养子一起生活。2009-2012年期间,张民甲因身体状况不大好,便与侄女张美乙一起生活,受其照顾。
2012年年底,张民甲名下的回迁安置房盖好后,他就搬进了新房,独自生活直至离世。2017年1月,张民甲因病去世,张美乙、张志丙一起为他办理了后事。
可就在继承开始后,张美乙拿出了一份摁有手印的打印遗嘱,那是张民甲身前留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也经蒋某、廖某两位见证人同时见证,所以继承应该按遗嘱的内容进行。
养子张志丙表示,自己从未听过养父留有遗嘱,坚决否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坚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张美乙与张志丙姐弟两争议不下,最后张美乙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案件审理开始后,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通知了遗嘱见证人蒋某、廖某前来法院,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证人蒋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俩均表示,张民甲与侄女张美乙找到他们时,遗嘱已经写好了,两证人都不知道遗嘱是谁写的或者谁打印出来的,也没有仔细看遗嘱里的内容,只是按照张民甲的要求帮做个见证,在遗嘱上签了姓名,并摁了手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美乙提交的遗嘱并非被继承人张民甲亲笔书写的原件,而是打印件,且被继承人当时已是73岁的高龄老人,操作电脑打印方面和年轻人不同,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
另外,根据遗嘱见证人的声明。这份遗嘱不是由他们代书或代为打印,也未见证遗嘱形成的整个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张美乙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