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出轨频频的年代,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签订协议来保证对方不会背叛自己。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一方出轨违反忠诚协议是不是可以“净身出户”?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两人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
2013年3月,丈夫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9月,法院判决离婚且查明两人并无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债务 。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包含车库)、门面房两间、某公司90.39%的股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商铺一间、以及某公司9.61%的股权。两人都未缴纳涉及财产的诉讼费用,因此上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在该离婚诉讼中处理。
14年5月,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一人所有。经法院查明,原来夫妻二人曾经签订过“忠诚协议”,协议中声明若丈夫出轨,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谁知,张某不仅违反了协议,还与其他女子育有一子。
据此,法院认为张某确实违反了《保证书》中的承诺,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妻子李某所有。但由于共有的5套房产由于其他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因此只对双方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理。
2015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张某于某公司股权归李某所有;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张某对该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15年4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尔后,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产终于解除查封,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案件焦点】
张某签署的《保证书》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方面,该《保证书》未涉及家庭以外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法律禁止的规定,更未限制丈夫张某的婚姻自由,只是以惩罚性财产分割方式强化忠诚义务,是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的。
另一方面,该《保证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其约定的内容可以视为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条件成立时,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登记在张某名下一套房产(含车库)归李某所有;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齐家观点】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虽是宣示性规定,很难根据本条款进行具体司法审判,但齐家律师认为:夫妻应当重视本条款背后体现的夫妻之间的忠诚、尊重和相互扶持精神。回归本文,背叛伴侣不仅否定了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也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而“忠诚协议”作为保护自己婚后经济权益、稳固婚姻的一种手段,即使不能确保婚姻永固,其价值也是不可否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