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曾作出离婚协议,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则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但随着物价上升,生活水平不断变化,在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抚养费后,能否再次提出要求未直接抚养一方增加抚养费呢?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对其予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具体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等。
因此,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的。那么负担抚养费的一方出于某些事由要求减少或免除原定的抚养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般情况下,减、免抚养费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的,只有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会诉请法院来处理。
抚养费的减、免在以下这几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时,未直接抚养一方可以相应减少或者免除。但是,这种情况,首先要以继父、继母自愿为前提的。而且,一旦继父、继母的抚养意愿或者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有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
2、未直接抚养一方在出现某些突发的、特殊的新情况,确实有实际困难无法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时候,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判决,酌情可以减免抚养费。直到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情况好转,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时,应按照原定的数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