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2014年双方登记结婚,女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总价66万元的房子,贷款20万元,自15年1月开始还贷。同年4月,两夫妻出租该套房产,以租还贷。17年5月,男方起诉离婚,并提出对婚后房产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要求。
女方提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而婚后房产出租的租金也用以还贷,而且租金足够抵贷,没有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抽出部分还贷,因此租金收入属于她的个人收入,此套房产也不需要与男方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也是女方的个人财产。15年4月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就不存在了。而15年1月到4月期间,确实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应当对这三个月的还贷金额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因此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房屋分割款5700元。双方对此判决结果均不服,都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则认为,租金并不属于房屋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改判自15年1月到判决日的还贷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女方最终需向男方支付房屋分割款7万余元。
【齐家观点】
齐家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可以围绕一个核心法规进行思考。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有两种,分别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贷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天然孳息则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母羊生的小羊。
然而在民商事领域的实践中,经常会把房屋租金视作法定孳息。很明显,在房屋租金这个问题上,婚姻法与物权法产生了冲突。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观点,出租房屋属于经营 性行为,因为出租人是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房租跟贷款利息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房租不应算进法定孳息和自然增值内。
因此,我国婚姻法对于个人财产有严格的限定,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