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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妈妈手撕准女婿冯轲,关于财产女婿这样回应丈母娘!

发布者:金贵仁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0日|分类:公司法 |694人看过

  昨天张靓颖冯轲结婚一事让不少网友们感慨:女神终于是嫁给了自己爱的男人,就在网友们纷纷祝福的时候,张靓颖妈妈长文痛斥冯轲,闹得不可开交,好在冯轲回应了此事,说的也是有理有据。本该是被祝福却闹那么僵,对此,你怎么看?

  今天,张靓颖母亲公开信刷爆了朋友圈,张靓颖妈妈手撕冯轲,指责冯轲把女儿当赚钱工具。小编本着八卦的心情把内容看了遍。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张靓颖当小三以及冯轲欺骗张靓颖侵吞股份了。小三这事真真假假的,小编就不说了。但是冯轲欺骗张靓颖侵吞股份这事,我们还是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聊聊的。

  准女婿冯轲欺骗张靓颖侵吞股份?

张靓颖妈妈公开信的原文是这样:

  女儿长大了,有出息了,事业成功了,做母亲的能不高兴吗?我和天下的所有母亲一样,盼着靓颖除了事业有成外,尽早有个好归宿,我的眼里也容不得她被人欺骗。说到这里,我举一个例子略见一斑,就是靓颖创立的“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间原本注册资金为660万元,而当时三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我占股份的20%,冯轲10%,其余70%都归在靓颖名下。而就在2014年7月10日,我的股权被无缘无故变更为占公司的5%(33万元);同年8月公司注册资金从原来的660万元增长到1000万元,我的股权变得更少,当时只占公司股权比例的5%,而冯轲股权比例为60%,靓颖占股权比例35%;直到2014年11月24日,我手上的股权及股东资格被全部违法剥夺。这一系列的变更都是在我和靓颖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我和靓颖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于是就这样冯轲便成了公司最大的股东,但更令我心痛的是对外冯轲还说靓颖是最大股东。

张靓颖妈妈在公开信公开表示,冯轲侵吞股权!对此冯轲是这样回应的:

  二,关于财产问题。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

  三,依然是关于财产问题。早在我们做这份财产公证前,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这份遗嘱原本是属于绝密文件,但靓颖妈妈于2014年夏天在我的保险柜里看到这份文件,靓颖本人当时共同见证。此份文件我今天也正式向公众宣布:依然有效。

  五,关于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从少城时代注册成立之日起,我就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靓颖是公司的最重要艺人,我们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在经过我们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双方共同拥有的公证之后,考虑到公司实际发展融资需要,最终将股权调整为靓颖占40%,我占60%。我理解的是,无论我们分别占多少,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本质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原来冯轲是这样理解共同财产的!!但是冯轲的这样的回应说得通吗?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股权转让这个概念。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1股东不知情无法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但前提是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转让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张靓颖的母亲声称她和张靓颖作为少城时代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以及转让方,对于股权转让完全不知情、从未签署任何文件,那这种情况下是无法成功转让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

2如冯轲假冒签名变更股权是违法

  如有证据证明是冯轲假冒张靓颖母亲以及张靓颖的签名,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那张靓颖母亲及张靓颖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恢复股东资格,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且假冒签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做法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张靓颖母亲及张靓颖可以向工商局申请撤销股权变更登记,且工商局可以对假冒者进行行政处罚。

3股权变更真的不会影响到财产分配吗?

  冯轲在回应中,表示股权变更不影响财产分配。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冯轲的婚前财产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张靓颖的利益,那张靓颖妈妈的利益呢?

  股权变更之后张靓颖的母亲不再是公司的股东,那她就无法享受公司分红,且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张靓颖的股权比例降低为35%,那她收取的公司分红也会降低,除非公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最后再说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具体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1工资、奖金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因此,工资、奖金、津贴收入等属工资的范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所谓生产、经营,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从事上述一切活动所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收益首先决定于知识产权的类型,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名称权、地理标识权、商业秘密权等,因为权利类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给夫妻双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外,其他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包括: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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