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各大网络媒体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视频:原配带着几个闺蜜在商场里痛打小三,扒光小三衣服,但最后原配和闺蜜却均被依法处理,到底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框架对出轨人和小三处罚太轻而导致原配动用“私刑”呢?还是另有其原因呢?
婚姻,不是一张冷冰冰的结婚证把两个人栓牢,而是一种相濡以沫,更是一种责任。自古以来,出轨作为一种伤风败俗的行为,一直为人们所唾弃,且受到律令的严惩。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性观念的解放,现代人对于婚姻的庄严神圣与责任正渐行渐远。或许有人会抱怨正是因为现行法律框架对出轨者的“纵容”才导致今日出轨现象的普遍与频繁。那么,我国古今法律对出轨者是如何惩罚的呢?
首先出轨的“终极状态”便是重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出轨的较高形式的表现,一般会是一种长期的、固定的、公开的出轨行为。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上两种情况都会被认定为重婚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 月14日)中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小三、小四、小五们就要颤抖了,因为,你们的明知行为也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其次,在民事上,出轨行为也有一定的消极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偶然的出轨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长期的出轨可以视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而成为法定的离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我们现行法律没有确立非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多分的权利,但也给予了争取子女抚养权等必要的便利。且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古代对于出轨是怎样处罚的。最早的出轨刑罚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宫刑,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史记·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会稽刻石云:“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丈夫若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就如同跑到不属于自己圈子里的猪一样,将之杀死是无罪的。直接死刑,就问你怕不怕?汉承秦律,就汉律来看,尽管万恶淫为首,但尚不至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那么严苛。汉律规定通奸者“完城旦舂”。男子筑城,女子舂米。但若是官吏,以强奸罪论,处以宫刑。汉律将奸罪分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汉律对强奸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强奸行为违背了女性的意志,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一致。而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叫“居丧奸”,会被处以极刑。唐律中,“通奸”属于“十恶”之十的“内乱”,所谓“十恶不赦”之罪。唐律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将重罪变成了轻罪:“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男女通奸者均处徒刑一年半。但如果男女间有亲属关系,加重处罚;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甚至可处绞刑。元朝对待通奸的问题上,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可想捉奸在当年也和今天一样盛行吧。此外,还有一些新的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还规定,女人挨杖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明朝对私通的处罚沿袭了元律,按《问刑条律》规定,允许本夫捉奸;按《大明律集解附例》规定,当场杀死奸夫无罪。对通奸者,“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清律又沿袭了明律,按《大清律例》“杀死奸夫”条,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允许当场杀死通奸者,通奸者“杖九十”。
行文末,对于现行法律构架下对出轨者的惩罚,任凭看官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