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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你真的会写吗?小心借条变白条

发布者:金贵仁律师|时间:2016年09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07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整体呈现复苏乏力的态势,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也放慢了脚步,步入新常态。在经济形势总体不容乐观的背景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频发生。但关于众所周知的“借条”,你真的知道借条中有哪些让我们防不胜防的风险点吗?你真的知道要如何书写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为了不让你的“借条”成为一纸空文,正确书写借条至关重要。

1、“借条”还是“欠条”,别小看一字之差

虽然二者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的法律效果确有天壤之别。    

以诉讼时效为例,对于还款期限明确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若权利人在此期间再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再次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既没有借款期限又没有主张归还借款的借条来说,其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二十年,从借条签订之日起计算。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因此,别看一字之差,在法律效果上却不尽相同,当你将自己的真金白银出借给亲朋好友时,请写明“借条”。

2、公事还需公办,别被昵称“闪了腰”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由于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常有昵称,在借条书写过程中容易忽略对方身份证上的真实信息,而将昵称写入借条。但法院是以身份证的信息为准来确定借款人的身份,否则会因被告身份不明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在借款人向你出具借条时,请同时让他出示身份证,并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如实记载于借条之上,已明确其身份,同时还应要求对方在借据上签字、按手印

3、借款利息有玄机,约定利率需谨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即便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也并非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只有在借条上有明确的利息利率的约定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要注意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约定利息过高,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

4.汉字读音引歧义,法律意思大不同

中华民族的汉字源远流长,含义博大精深,因此,在书写借据的过程中,应当避免由字词歧义带来的风险。这里我们以“还”字为例,若在借条中有如下表述“刘某借张某现金2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那么,这里的“还”字就因为其多音字的情况会让人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究竟是“归还”还是“尚欠”。由此引发争议就显得得不偿失了。

5.大小并进,借款数额方确定

借款金额是一张借据的核心要素,若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借款金额出现差错,其后果可想而知。试想,如果借款金额本为10000元整,却因为在书写借条的过程中无意多加了一个0,那么借款金额就瞬间成了10万元,此种情况下,若无大写金额予以确认,那借款人只能是百口莫辩了。

为了确保借条中至关重要的借款金额准确无误,在书写借条时,应以大小写共用的方式对借款金额进行统一表述,以免借款金额被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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