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2012年2月,被告人龚XX、申XX、陶XX等人相约到云南景洪市以每颗“麻古”12元的价格购买60000颗(约重5323克)回永川贩卖。他们一致协商,由申XX、陶XX出资72万元购买该批麻古,由龚XX负责运输。龚XX开货车到云南以运输香蕉回来贩卖做掩护,将该批麻古运回重庆市永川区收费站处交予接货人。最后,申XX以140余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他们除了支付龚XX,20万元运输费用后,剩下的钱协商用作下次购买毒品资金。2013年3月上旬,申XX、陶XX在永川区再次共谋购买“麻古”100000颗运回永川区贩卖,仍由龚XX负责运输该批“麻古”。同年3月X日,龚XX驾驶货车前往景洪市运输毒品。在返途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黄庄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毒品“麻古”8871克。经检验鉴定:查获的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3%。由于被告人龚某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相当大。
辩护律师金贵仁、张宰宇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一定的漏洞,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龚XX参与了第一次运输毒品60000颗(约重5323克)。作为承办律师围绕该焦点进行辩护.最后,被告人龚XX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