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系超越职权
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对象应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对原属于集体所有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的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系超越职权
第二、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该区域不存在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形,并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亦没有将本次棚户区改造列入“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其征收目的不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生活、生产环境,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和计划
1、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的材料无法直接证明符合规划,亦没有提供如该征收项目的立项批复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的材料无法直接证明符合规划,亦没有提供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不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主管部门的证明等予以直接证明
4、不符合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即在2017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对于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明确纳入。但被上诉人提供的为2015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其符合年度计划。
综上,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规划工作的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不能证明涉诉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四、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照片,没有注明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同时符离镇人民政府并非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无权进行征收范围的公示,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23份证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是在2017年4月23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才委托符离镇政府为实施单位,在此之前,符离镇政府非征收部门、非实施单位,更无权公示征收范围。
2.涉诉棚改项目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案的论证及公布征求意见的程序违法。
首先,证据形式不合法,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明上述程序合法的相关证据照片,没有注明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无法证明其已经将补偿安置方案予以了公示。
其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机关为符离镇政府,而非房屋征收部门,且未经区政府直接作出审批、认定。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会议纪要》,2017年3月10日,区长召开了涉诉棚改项目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论证会,需要注意,该会议没有房屋征收部门参加。“会议听取了符离镇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区域基本情况及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情况的汇报...符离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的认定标准符合市政府有关要求”。由此可见,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机关为符离镇政府,拟定机关不合法,违法了《条例》第十条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同时,该份会议纪要没有任何签章,会议纪要的形式亦不合规,没有直接作出同意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认定。
再次,被上诉人举证的《征求意见通知》中公布的征求意见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非经前述会议纪要讨论的补偿安置方案,被上诉人未举证经公示的补偿安置方案经过了有关部门论证。在这份征求意见通知中,公示的是“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局等部门拟定了符离棚户区改造1号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而经会议讨论的是由符离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的补偿安置方案未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论证、公示。
3、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通过涉诉征收决定的所依据的证据不足。
首先,区政府常务会议没有签章,不符合证据形式,无法验证真实性。
其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前,区政府常务会议即通过了征收决定,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4、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被上诉人提供的存款明细中载明的是“道东4号地房屋征收”,而本案的征收决定征收的是1#地项目,同时也非专门账户,没有提供证明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
第五、被上诉人作出的涉诉征收决定严重违法、且至今未采取补救措施,如仅确认其违法而不撤销,只会导致埇桥区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违法成本的情况下,继续作出更多的违法征收行为,其损害的法益将远远超出撤销本次征收决定的损失
被上诉人作出的涉诉征收决定超越职权、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和计划、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法定程序,应认定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判决确认违法,诚然,该棚改项目中有部分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本次撤销会造成损失,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实施的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从长远看,如仅确认其违法而不撤销,只会导致被上诉人或其他行政机关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而不担心违法成本,长此以往,受到侵害的社会法益将会远远超过撤销本次征收决定造成的损失。
并且,自一审法院确认涉诉征收违法后,被上诉人没有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没有提供省政府的土地批复、没有就缺失的四规划一计划进行任何的补正,其违法性一直延续,撤销该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综上,望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