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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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最高137800 元/亩

发布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3178人看过

   2017年12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政[2017]18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的第七、第八、第十三条,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合肥市政府废止的土地补偿条款到底是怎样的,会对征地农民的利益带来怎样的影响呢?高飞律师作以解答。


  原合肥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仅12000元/人

  合肥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自2008年以来,一直是按《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以人头进行补偿,只要是在合肥市区,每人仅补偿自谋职业补助费12000元,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直接转入养老保障账户及村集体。

   

  安徽省政府制定的合肥市土地标准最高137800元/亩

  与之对应的是,根据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四里河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居委会、王卫居委会、分路口居委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每亩137800元!


  合肥市区土地补偿到手全省最低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一直被合肥市专业征收律师所诟病,但因《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立法法》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因此自2008年以来,安徽省其他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2015年的均价为每亩约40000元,唯独合肥市区的补偿标准制定的最高,但老百姓拿到的却是最低的。

   2018年起合肥市土地补偿适用全省标准

   庆幸的是,2017年12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政[2017]18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的第七、第八、第十三条,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自2018年1月1日起,合肥市区的集体土地征收,老百姓可以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实实在在的拿到应得的货币补偿。



 附:合肥市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15年)

一、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四里河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居委会、王卫居委会、分路口居委会。  

综合标准  137800 元/亩  

  土地补偿费 55120 元/亩  

  安置补助费 82680 元/亩  

二、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城东街道,方庙街道,红光街道,长淮街道;庐阳区海棠街道,杏林街道,杏花村街道,四里河街道其他社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区、草塘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兴民社区、十里庙社区、十里店社区、卫楼社区(含植物园),荷叶地街道、笔架山街道;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老官塘社区、葛大店社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居委会、望湖居委会、沁心湖居委会、盛大居委会,常青街道(不含京台高速合安段以西、绕城高速以南区域)。  

综合标准 108500  元/亩  

土地补偿费 43400 元/亩  

   安置补助费65100  /亩

三、

瑶海区大兴镇,龙岗经济开发区,七里塘社区,瑶海社区;庐阳区林店街道、大杨镇其他社区(村);蜀山区井岗镇其他社区(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蜀山森林公园),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芙蓉社区、锦绣社区、海恒社区(含京台高速合安段以西与绕城高速以南的区域)、临湖社区(含京台高速合安段以西区域),蜀山新产业园区;包河区骆岗街道,淝河镇其他居委会(村)。  

   综合标准88700  元/亩

   土地补偿费35480  /亩

   安置补助费53220  /亩

四、

瑶海区三十头社区,站北社区,磨店社区;庐阳区三十岗乡;蜀山区南岗镇,高刘镇,小庙镇;包河区烟墩街道(京台高速合安段以东区域),义城街道,滨湖世纪社区,大圩镇。  

   综合标准78500  /亩

   土地补偿费31400  /亩

   安置补助费47100  /亩



附废止的《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的第七、第八、第十三条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总额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负责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剩余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不满16周岁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16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人员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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