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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胜诉案例】银行因POS机被罚1.378亿元,高飞律师团队代理撤销1.378亿处罚

发布者:高飞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高飞律师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防范楼盘烂尾的重要制度。监管银行若被认定“协助逃避监管”开发商逃避监管,可能面临巨额追偿责任。某银行就因为给开发商安装了一台非监管账户POS机,被住建部门责令追回1.378亿元,逾期不追回则以自有资金补足。面对如此严厉的处罚,银行该如何自救?合肥高飞律师团队代理的这起案件,最终以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告终,为同类困境中的金融机构提供破局之道。

一、案情焦点:一台POS机引发的1.378亿罚单

安徽某银行为某房产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该银行还为房产公司开立了一个一般结算账户,并在该账户上安装了POS机,用于日常经营收款。

2023年5月,当地住建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该银行“违背协议约定,擅自在房产公司安装非监管账户POS机,配合房产公司将售楼资金转至非监管账户,逃避监管”,导致1.378亿元售楼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造成项目资金链断裂、停工、群访等恶劣后果。据此,住建局责令银行30日内追回1.378亿元,逾期则以自有资金转入监管账户

这笔资金如果最终由银行承担,将是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棘手的是,银行认为自己只是为开发商提供了正常的一般结算服务,并未“协助”逃避监管,处罚决定在法律上存在诸多漏洞。银行委托我们代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二、案件核心难点(银行面临的典型困境)

1、监管协议约束的是“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收付。银行在一般结算账户上安装POS机,是否属于“协助逃避监管”?协议条款对此并无明确界定。

2、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又是监管协议的签约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带有行政强制色彩,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3、住建局认定1.378亿元“未进监管账户”,但该金额如何计算得出?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包含正常经营收入?银行难以核实。

4、住建局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是否充分听取了银行的陈述和申辩?是否给予了听证机会?这在实践中常常被忽视。


三、承办策略:从四个维度瓦解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1、主体资格:被告无权作出该处理决定

我们指出,依据《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监管银行违反协议,应由其主管部门(即人民银行或银保监局)责令追回款项,而非住建局。住建局作为协议甲方(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缺乏法律授权,主体不适格。

2、事实认定错误:POS机绑定的是一般账户,而非监管账户

我们强调,该POS机绑定的是开发商的一般结算账户,而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银行对监管账户的资金收付已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存在违规行为。开发商通过一般账户抽逃资金,是其自身的违法行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方,不应为此承担责任。住建局将一般账户的POS机行为等同于“协助逃避监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3、程序违法:未告知、未听证,剥夺陈述申辩权

我们认为,住建局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仅向银行送达了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并未依法告知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也未听取银行的陈述和申辩,更未组织听证。这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属于程序违法。

4、法律适用错误:引用监管账户的规定处理一般账户事务

我们发现,住建局引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监管合作协议》,均是关于“监管账户”资金收付的约定。而本案争议的POS机绑定的是“一般结算账户”,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引用监管账户的规定来处理一般账户的事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住建局提交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及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逃避监管资金1.378亿元”的事实,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

住建局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虽曾向银行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未依法告知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未听取银行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住建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处罚1.378亿元《处理决定》

五、实务经验总结(高飞律师团队办案启示)

1、行政协议纠纷,程序正义是关键: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协议作出处理决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对抗不当处罚的重要武器。本案中,程序违法成为法院撤销处罚的直接理由之一。

2、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至关重要:行政机关作出不利决定,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撑。本案中,住建局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1.378亿元的具体构成,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主动挖掘对方证据的薄弱环节。

3、主体资格的审查不可忽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是行政诉讼中的首要审查事项。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其作出的决定可能直接被撤销。

4、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责任边界:本案中,银行对监管账户的责任与对一般账户的责任是不同的。律师需要帮助法院厘清这两层法律关系,避免行政机关将不同性质的义务混为一谈。

5、行政协议纠纷的可诉性与救济路径:行政协议并非“签了就认”,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据协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本案的成功,证明了这一路径的有效性。

高飞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六届合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律师团队专精于处理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行政协议纠纷、群体性纠纷实质性化解及商事合同纠纷,尤其在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纠正不当行政行为领域拥有丰富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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