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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补偿:征地补偿不全面,滁州中院判履责

发布者:高飞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14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李X

委托律师:

安徽XX,高飞律师、苏XX律师

被告:

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件来源:

(2020)皖11行初22号

审理法院: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2012年8月6日,原告爱人王X承包了约85亩鱼塘,投资鱼苗、泥鳅、龙虾等用于实际养殖,并新建了鱼塘设施。

2、2014年3月14日,王X不幸去世,原告作为王XX配偶即王XX户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鱼塘。

3、2018年2月10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源部关于定远县江巷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2018年4月9日,定远县人民政府作出《定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李X承包的鱼塘位于征收范围内

4、2016年11月,该村村名组讨论按照土地承包人口平均分配到户,李X分得2亩农用地和0.018亩建设用地补偿。

5、李X主张其承包的85亩鱼塘应当获得水面养殖补偿及鱼塘设施补偿,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李X爱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协议》无效,且李X已经获得了征地补偿款,无权获得其主张的补偿

6、随后李X委托拆迁团队苏XX律师、高飞律师提起履行补偿安置之诉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已对李X主张的田亩、鱼塘等已依法履行了补偿义务,经查,李X与连江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定远县江巷水库工程移民征迁补偿协议》,该协议补偿范围只包含耕地、建设用地及林地补偿款,且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定远县自规局已对东王组的所有集体土地(包含涉案鱼塘)进行了补偿,但并未对李X承包的该鱼塘相应的投入设施进行任何补偿,明显属于未全面、及时履行法定补偿职责

由于李X所承包的鱼塘承包期并未届满,现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定远县自规局理应履行补偿职责。故李X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两个月内对原告李X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高飞律师办案总结及分析:

在拆迁过程中,会发生明明被拆迁人享有补偿的权利,但拆迁部门却不依法履行补偿的职责。比如本案,李X就其承包的鱼塘享有补偿的权利,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不将其纳入补偿范围,迟迟不对其认定、补偿。

针对行政部门不履行补偿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之诉,依法维权。即通过书面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拆迁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拆迁部门不予理睬或者拒绝补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其补偿。

但该类诉讼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即该拆迁部门是否负有法定的补偿职责。比如在国有土地拆迁中,负有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部门为县、区级人民政府。主体必须确定清楚,

第二,程序问题。履行法定职责,必须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或者作出答复对其不满意,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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