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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律师胜诉-六安张店镇政府强拆违法

发布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3日|分类:拆迁安置 |10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拆迁律师胜诉案例-六安张店镇政府强拆违法

胜诉内容:

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人民政府在仅送达“限拆通知书”,未履行其他程序、未获取相关职权部门对房屋违建的认定,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属于程序违法

 

案件来源:

(2018)皖1502行初25号

 

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

安徽拆迁律师团,苏黎明律师。

 

裁判要旨:

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人民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并未履行公告程序,未商请法定部门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依法进行认定,仅根据金安区认证办的认证,及向原告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行拆除,属于程序违法

 

案情介绍:

1、因特色小镇项目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人民政府需拆除原告所有的房屋。因原告有部分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月3日,镇政府对该部门房屋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其自行拆除违建房屋

2、2018年1月17日,因原告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镇政府强行将涉案房屋拆除。

3、庭审中,镇人民政府认为其行为合法,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约60平方米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总结:

本案中,通过确认强拆违法,为后续提起国家赔偿奠定了基础。同时拆迁案件实践中,并非所有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我们对涉及违法建筑认定、拆除、及补偿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

(一)征收中违法建筑的甄别

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和处理应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对于认定和处理结果,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违法建筑是否一律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并非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只有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须拆除。具体情形有: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2、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强制性标准的;3、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权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到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四)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行政机关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有强制拆除必要的,以批复或者直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方式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制作、送达强制拆除决定,并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经催告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的,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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