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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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律师胜诉-确认砀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违法

发布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9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拆迁律师胜诉案例-砀山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二

案件来源:

(2018)皖13行初45号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

安徽拆迁律师团,苏黎明律师。

 

本案裁判要旨: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案情介绍:

1、2017年9月26日,被告作出了砀政秘[2017]169号《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方城东南角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砀山县方城东南角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需征收原告所有的位于砀山县人民东路45号商住楼一层、二层门面房。

2、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违法,且补偿标准过低,对前述决定不服,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庭审中,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辩称征收决定符合法定要件,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该区域不存在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形,并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亦没有将本次棚户区改造列入“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其征收目的不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生活、生产环境,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和计划

该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的材料无法直接证明符合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不符合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未经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即开始对补偿方案征收意见,被征收人员达到800余户,数量众多,却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即作出了征收决定。最后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也没有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被告作出的涉诉征收决定严重违法,如仅确认其违法而不撤销,只会导致被告在没有任何违法成本的情况下,继续作出更多的违法征收行为,其损害的法益将远远超出撤销本次征收决定的损失

被告作出的涉诉征收决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和计划、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做到补偿资金的转款专用,应认定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判决确认违法,诚然,该棚改项目中有部分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本次撤销会造成损失,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实施的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从长远看,如仅确认其违法而不撤销,只会导致被上诉人或其他行政机关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而不担心违法成本,长此以往,受到侵害的社会法益将会远远超过撤销本次征收决定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砀政秘[2017]169号《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方城东南角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本案也与最高人民相应判决和安徽省高院的拆迁案件审判精神一脉相承,特总结如下: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需要符合以下法定要件:

(一)职权审查

1、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2、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对象应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己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以及农民转城镇居民后所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必须被依法征收,才能成为国有。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原属于集体所有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的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应认定为超越职权。如果集体土地早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征地实施机关在实施征地时未就被征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且涉案房屋所在地现已处于城市规划区的,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无需再另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征收目的审查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房屋,并列举了六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并非完全对立,两者通常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如在进行旧城区改建时,腾出部分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并不意味着不符合公共利益,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主要证据是否充足的审查

在征收决定案件中,政府应当提供其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包括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材料,如立项批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材料,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材料,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主管部门的证明;对于旧城区改建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政府应当提供文件本身或者主管部门的许可等直接材料,而不能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来证明其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

(四)征收程序审查

主要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是否遵循下列程序:

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等进行调查登记;2、对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4、补偿方案论证和公布征求意见;5、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及组织听证,旧城区改建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6、政府审批确定补偿方案;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9、拨付征收补偿费用;1 0、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1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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