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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律师胜诉-砀山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案件二

发布者:高飞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31日 9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拆迁律师胜诉案例-砀山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二

案件来源:

(2018)皖13行初62号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

安徽拆迁律师团,苏黎明律师。

 

裁判要旨:

一、因历史原因、非因本人过错导致未办理房产证,但能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仍享有房屋的合法权益;

二、在对房屋整体进行部分拆除时,损毁了未签订协议被征收人的专属部分,仍应认定为违法强拆

 

案情介绍:

1、2017年9月26日,被告作出了砀政秘[2017]169号《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方城东南角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砀山县方城东南角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需征收原告所有的位于砀山县人民东路45号商住楼一层、二层门面房。

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违法,且补偿标准过低,对前述决定不服。目前,砀政秘[2017]169号《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方城东南角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之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业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8皖13行初45号),并正在审理之中。

 

3、2018年2月6日下午,砀山县人民政府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径行强制拆除了人民东路45号商住楼二层部分房间、以及三层四层全部楼层,导致原告的二层房屋大部分损毁、房屋结构严重受损,遂起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庭审中,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未持有房屋产权证,不拥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点及思路

争议焦点一:原告朱某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原告在该地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现被拆除房屋系原告朱某通过拆迁补偿合法获得,并已实际取得被拆除房屋多年,一直租赁给他人使用。因建设方的过错导致其不能办理相关权属证明,但不能因此否认原告对房屋拥有合法权益。砀山县人民政府认为原告不拥有对拆除房屋的合法产权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二:砀山县人民政府实施强拆是否违法?

本案中,砀山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施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应视为实施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行为无证据、依据,故应确认砀山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本案也与最高人民相应判决和安徽省高院的拆迁案件审判精神一脉相承,特总结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历史原因、或因非本人过错导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如能够证明房屋的合法来源,同样享有该房屋的合法权益

(2)多部门联合实施强制搬迁,或者无法查明强制搬迁实施主体的,以作出征收决定(组织实施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3)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搬迁的,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未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不是行政行为,不属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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