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
无为县泥汊镇人民政府
原告:
束某某等五户
委托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
案号:
(2017)皖0225行初27号
本案主要意义:
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的征收,应当首先得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镇政府无权作出征收土地决定。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无为县泥汊镇人民政府为配合无为县人民政府S208无为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对沿线土地、房屋进行登记确认,该项目没有得到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时,被告无为县泥汊镇人民政府即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并发布了《泥汊镇S208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需拆除原告五人所有的房屋。
因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仅有货币补偿,且每平方的价格仅在千元左右,远远低于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此委托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介入维权。
经律师调查,发现本案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无为县泥汊镇人民政府无权发布征收决定,且该项目没有得到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因此直接对《实施方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方案,可以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最直接的打击。
胜诉
2017年5月31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225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
确认被告无为县泥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泥政[2016]271号《泥汊镇S208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案件评析
随着部分政府机关拆迁行为的加大和经验的丰富,其回避违法拆迁的方式方法也在增多,本案中,通过镇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径行实施征收行为,以此回避土地征收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但是,安徽拆迁律师团队律师通过直击违法性征收,直接撤销征收文件,为当事人最终解决拆迁纠纷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