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合肥北城银河苑拆迁安置区项目施工二标段16#、17#楼钢筋工劳务事宜分包给原告,该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赵本群签字并加盖被告单位公章。
2014年10月15日,被告项目部向原告借款贰拾伍万元现金用于急购工程材料,2014年10月16日,被告项目部出具《证明》一张说明以上事实,并由被告公司员工经手人高晨签字,施工负责人胡宗水、现场负责人崔爱平作为证人亦签字。
案件难点:
首先,在案件审理时,项目负责人已经死亡,在借条上仅有项目负责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并且在庭审时,被告公司也一直否认没有授权给项目负责人借款的权利,该借款属于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经手人高晨也一直找不到。
如果将该笔款项认定为项目负责人个人所借,就相当于案件败诉。因此是否有公司授权,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成为本案的关键点,一度陷入了僵局。
案件处理思路:
在接触过案件材料后,我们发现如果仅靠《分包合同》和项目负责人个人签字的借款单,无法说服法官将该借款认定在公司名下。通过和当事人了解情况,我们发现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和工程款的支取是由项目负责人到总包方长沙建工直接操作的。
在得知这一重要消息后,我们到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长沙建工调取了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并且申请了施工负责人胡宗水、现场负责人崔爱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交流,说明案情。
最终,通过努力,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该笔工程借款系项目负责人履行的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总结:
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仅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发生借款、工程款的情况非常多,首先建议当事人一定要求发包方签章。如果借款、工程款已经发生,需要向律师详细告知平常的业务往来情况,以调取到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