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律师 07:00-21:59
高飞律师
国恒律所创始合伙人,合肥优秀律师,合肥五一劳动奖章、安徽科技学院特聘教授。电话13355512707
13355512707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合肥工伤认定:农民工工伤建筑企业承担

发布者:高飞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0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包工头带领农民工组成施工团队,承接建筑公司(承包人)指派的施工工作。如果农民工在工伤中受伤,想获得赔偿,却被包工头和建筑公司互相“踢皮球”无处维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予以解答。

[案例回放]

合肥xx公司准备建一座厂房,和当地一个包工头刘xx签了包工协议,由包工头刘xx找人负责建设厂房,并约定人员如果受伤由包工头刘xx负责。包工头刘xx因人手不足,临时找了几个人来帮忙,在拆钢管时一个工人扔钢管不甚将另一个工人王x砸伤,后来被砸伤的人找劳动局做了工伤认定,并鉴定为工伤7级。

xx公司认为其与被砸伤人根本无劳动关系,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高飞律师解析]

工伤认定的关键是确认王x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1、王x虽在包工头刘xx手下工作,但刘xx并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只是自然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劳务雇佣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xx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且xx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2、所以王x和xx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由xx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

《合 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包工头带领农民工组成施工团队,承接建筑公司(承包人)指派的施工工作。如果农民工在工伤中受伤,想获得赔偿,却被包工头和建筑公司互相“踢皮球”无处维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予以解答。

[案例回放]

合肥xx公司准备建一座厂房,和当地一个包工头刘xx签了包工协议,由包工头刘xx找人负责建设厂房,并约定人员如果受伤由包工头刘xx负责。包工头刘xx因人手不足,临时找了几个人来帮忙,在拆钢管时一个工人扔钢管不甚将另一个工人王x砸伤,后来被砸伤的人找劳动局做了工伤认定,并鉴定为工伤7级。

xx公司认为其与被砸伤人根本无劳动关系,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高飞律师解析]

工伤认定的关键是确认王x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1、王x虽在包工头刘xx手下工作,但刘xx并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只是自然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劳务雇佣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xx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且xx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2、所以王x和xx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由xx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

《合 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高飞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3355512707
    •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6.1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6.0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21分 (优于88.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8篇 (优于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飞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46695 昨日访问量:21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